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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惹也不怕:异常发票的辨别与处理

税务数字化· 发布时间:2019-09-02

随着金税三期工程的全面推广,发票监管的互联网化程度越来越高,异常发票已经无处遁逃,企业收到异常发票,一般要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经济损失,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何避免收到异常发票?一旦已经认证抵扣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如何处理才能使损失最小化?

一、什么是异常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的规定: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  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因此异常发票一般是指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不具有经济实质或者没有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发票。

二、收到异常发票后如何处理

1.增值税的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由此可见,异常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以及出口退税的凭证,已经抵扣或者正在办理退税的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者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处理。

2.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根据规定,企业取得异常发票后,首先应该在规定期限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客观原因造成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企业应该准备相关资料,证明企业实际发生的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分析】

案例资料:2018年初上海甲公司和北京乙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自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采购煤炭火车运输至乙公司位于包头市的铁路发运站,按实际吨数到场验收后双方进行结算。2018年03月19日至2018年5月10日间甲公司开具了50份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全部支付,货物全部运输验收完毕。北京甲司在2018年3月至5月间进行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9年4月,北京乙公司接到北京市海淀稽查局的通知,根据上海稽查局的协查函,得知上海甲公司已经走逃,所开发票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要求2019年8月底前必须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以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

北京乙公司涉税处理:

1.增值税处理:

第一步:整理资料,证明发票属于善意取得,且“四流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北京甲公司应该准备相关资料,证明其经济业务真实,合同、发票、物流和资金流“四流一致”,取得发票为善意取得,可以正常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正确不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北京乙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如下图所示)后,应该向税务机关索要上海甲公司“走逃”证明,即税务将甲公司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的证明,然后按照上述增值税的处理提供四流一致的合同、资金流、物流等相关资料,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争取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风险提示:在实务中,收到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税务机关一般会让企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企业所得税可以不进行纳税调整,但会强制要求增值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需要多方举证,证明经济业务的四流一致,最终可能需要申请行政复议才有希望不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如何避免收到异常发票

如上所述,企业收到异常发票后,会引发税务检查,需要多方举证,准备相关资料,有可能会造成税款损失,如果不能证明是善意取得,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会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企业应该注意以下几点,杜绝收到异常发票:

1.建立完善的供应商档案管理,随时关注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2.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要多次查验,一旦有异常,要及时处理。

3.每一张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必须将其四流一致信息作为备查资料归档。

4.对于有疑义的发票,要求开票方提供开具发票所属期间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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